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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小
潮州簡易庭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小字第5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連瑤姿 賴文智 被 告 林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款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13年1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601元,及其中60,040元,自 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2024-12-23

CCEV-113-潮小-539-2024122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3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連瑤姿 債 務 人 華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裕麟 債 務 人 潘沄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66,610元,及自民國1 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9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835,000元,及自民國1 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34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02

PTDV-113-司促-12331-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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