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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7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0、0、0、00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許原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拾伍萬陸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貸款契約書 第15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 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 ,尚無不合,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 31頁),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25日申辦信用貸款,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限自113年3月25日起 至120年3月24日止,約定利率為自借款撥付日起算第2個月 起,改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年息5.29%計算(現適 用利率為週年利率7%),按月攤還本息,如被告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原告 得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依 序為300元、400元、500元,原告復已將款項撥付被告。詎 被告自113年8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95萬1,881元( 含本金95萬685元、違約金1,196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利息迄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 數清償上揭借款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 歷史對帳單、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資料 、債權額計算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9頁),核與原 告所述相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 同自認,自堪信原告前揭主張均為真實。從而,被告未依約 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如數 清償上開積欠之借款債務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2025-03-26

TPDV-114-訴-977-202503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鍾佳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八日按逾期還 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 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28-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3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吳儼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按逾 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 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33-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2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謝翔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 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 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26-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3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汪億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 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30-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2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劉凱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按 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計收新臺幣參佰 元,連續逾期二期時計收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計 收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27-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蘇羿綾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一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 二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 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六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七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 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 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 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參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二十九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 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 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柒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 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 ,以連續三期為限。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32-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2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劉峻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1)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四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 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 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 三期為限(2)新臺幣肆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按逾期還款期 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 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3)新 臺幣肆萬貳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 ,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 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 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29-20250325-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可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55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自 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1期收取 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 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721-20250325-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俶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654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61計算之利息,暨自 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1期收取 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 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720-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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