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3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郭欣哲
債 務 人 劉育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債權並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仁德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ULDV-114-司執-5131-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