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宜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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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7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昀 債 務 人 謝妤婕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732元,及自 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0-30

MLDV-113-司促-7479-20241030-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昀 債 務 人 范姜育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3,538元,及自113年2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28

SCDV-113-司促-10237-20241028-2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6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昀 債 務 人 賴彥宏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79元,及自 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0-17

MLDV-113-司促-7167-20241017-1

壢小
中壢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45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宜昀(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唐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91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 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6,9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 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2024-10-14

CLEV-113-壢小-1456-202410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8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昀 債 務 人 謝宇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1

TCDV-113-司促-29584-20241011-1

壢小
中壢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28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宜昀 被 告 廖士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7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2024-10-09

CLEV-113-壢小-1281-20241009-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0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昀 債 務 人 劉嘉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316元,及自民國 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0-09

MLDV-113-司促-6902-2024100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3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鄭宜昀 債 務 人 蘇奕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伍佰參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7

PCDV-113-司促-28732-20241007-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8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昀 債 務 人 狄臣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3,53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07

SCDV-113-司促-9189-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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