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文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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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417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建彥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鄭文隆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0 5年8月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 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 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豐圃

2024-12-06

TNDV-113-司執-151417-20241206-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周信安 相 對 人 基乙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文濱 相 對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文隆 相 對 人 合泰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 人 蘇怡濱 相 對 人 吳昆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蘇怡賓」之記載,應 更正為「蘇怡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2024-11-14

KSDV-113-救-89-2024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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