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翊志

共找到 12 筆結果(第 11-12 筆)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莊淑惠 債 務 人 研安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鄭翊志 債 務 人 謝伊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參佰伍拾壹 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9

TCDV-113-司促-37012-20241219-1

司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6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研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 鄭翊志 住○○市○○區○○里○○路000巷0號理人 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付款地:嘉義),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 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206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3年3月15日 940,398元 784,200元 113年11月20日 113年11月20日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2024-12-03

CYDV-113-司票-2068-2024120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