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泰源

共找到 13 筆結果(第 11-13 筆)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陳泰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1-25

TTDV-113-司促-4579-202411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36號 債 權 人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龔嘉德 代 理 人 陳靜玫 債 務 人 陳泰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336-20241028-1

潮簡
潮州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553號 原 告 陳泰源 被 告 陳春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自113年8月2日至清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5,400元,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間向其借款50萬元,迄今未清償,履 向被告催討,均為被告所拒,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紀錄 、匯款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視同自認,足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者,本毋庸原告為聲請,若原告仍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者,該聲請僅具督促法院職權發動之效力,爰不另為供擔保 之諭知,併予敘明;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2024-10-28

CCEV-113-潮簡-553-2024102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