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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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33號 聲 請 人 吳奕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0-30

TCDV-113-司票-9733-20241030-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9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38,890元,及其 中1,910,91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6.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6

ULDV-113-司促-6698-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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