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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28號 聲 請 人 陳桂鎂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 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 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罔市於民國113年2月8日死亡,其生前最 後設籍地為花蓮縣○○鄉○○村○○路○段00號,有被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除戶部分)暨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 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4-10-09

ULDV-113-司繼-1328-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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