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錫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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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陳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參佰參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3

TNDV-114-司促-4435-2025031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許橙椗即許文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1,922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19,677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00,000元自民國95年 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13

CHDV-114-司促-2511-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楊貴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零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應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應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2

TCDV-114-司促-6587-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潘彩雲即潘碧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2

TCDV-114-司促-6589-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王衍順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參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2

TCDV-114-司促-6588-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林光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2

TNDV-114-司促-4437-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薛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2

TNDV-114-司促-4439-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賴弦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2

TNDV-114-司促-4438-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林展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2

TCDV-114-司促-6590-2025031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王傳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壹佰柒拾 捌元,及其中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PCDV-114-司促-560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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