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趙湘穎(原名趙育翎)
被 告 張濬鵬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王駿豪
馮寅
潘韋安
鄭傑丞
楊偉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陳宥頤、陳怡帆、王駿豪、馮寅、鄭傑丞因詐欺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
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㈡另被告張濬鵬現由本院審理中,被告翁駿成由本院另行審結
,被告潘韋安、楊偉恩則由本院通緝中尚未審結。惟被告張
濬鵬、翁駿成、潘韋安、楊偉恩業經本院於刑事判決之犯罪
事實認定同為犯罪行為人,且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已主張被告張濬鵬、翁駿成、潘韋安、楊偉恩就本件侵權
行為之事實,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自均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爰就被告張濬鵬、翁駿成、潘韋安、楊偉恩部
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秋辰
KSDM-112-原附民-78-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