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7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蔡坤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3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38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1,485 元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5,616 元 3 8,715 元 4 7,462 元 5 2,132 元 6 9,184 元 7 4,592 元 8 6,915 元 9 5,175 元 10 3,105 元 合計 54,381 元
CDEV-113-橋小-1377-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