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慶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慶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慶云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育才段333-9、3
33-6地號土地及其上210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
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CTDV-113-司拍-184-20241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