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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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昱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洪啟元、黃莉 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相對人昱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確認相對人「洪啟元」姓名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 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1-21

TCDV-114-司票-693-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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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昱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洪啓元、黃莉 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昱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 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相對人洪啟元之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1-21

TCDV-114-司票-692-20250121-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高志沅 相 對 人 洪啓元即元力工程行 黃莉明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 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佰捌拾萬元,其中新臺幣陸佰陸拾參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 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7,800,0 00元,到期日113年10月29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16

TCDV-114-司票-634-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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