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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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小
鳳山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87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黃靜茹 被 告 李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 三日起至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4-12-06

FSEV-113-鳳小-878-20241206-1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信昌 被 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黃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2024-11-06

KSHV-113-上易-211-20241106-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7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茹 債 務 人 黃譯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貳仟肆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8

KSDV-113-司促-19974-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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