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黎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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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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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1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温晟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31

TNDV-114-司促-5515-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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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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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0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盧姿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萬肆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31

TNDV-114-司促-5505-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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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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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楊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31

TNDV-114-司促-5510-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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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子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369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31

NTDV-114-司促-1826-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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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3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 明定。再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 法第71條亦定有明文;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 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 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分期 購買如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二之商品,未依約付款為由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約定 書第10條所載,如債務人違反約定,債權人得不經通知逕行 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並得對到期未付之各期分期價款計 收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惟按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 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書第10條約定顯 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債務人遲付之價 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債務人支付全部價金。又 債權人聲請狀附表二商品其中編號2至6,依zingala銀角零 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所載,商品付款總價分別為㈠新臺 幣(下同)11,563元,約定以12期按月付款,除第1期付款9 70元外,其餘每期付款963元,至113年10月1日止,債務人 遲付之金額970元,尚未達分期付款總價5分之1,至113年12 月1日止,債務人遲付之總額始達分期付款總價5分之1;㈡19 ,410元,約定以12期按月付款,除第1期付款1,623元外,其 餘每期付款1,617元,至113年10月1日止,債務人遲付之金 額1,623元,尚未達分期付款總價5分之1,至113年12月1日 止,債務人遲付之總額始達分期付款總價5分之1;㈢11,825 元,約定以12期按月付款,除第1期付款990元外,其餘每期 付款985元,至113年10月1日止,債務人遲付之金額990元, 尚未達分期付款總價5分之1,至113年12月1日止,債務人遲 付之總額始達分期付款總價5分之1;㈣4,423元,約定以6期 按月付款,除第1期付款738元外,其餘每期付款737元,至1 13年10月1日止,債務人遲付之金額738元,尚未達分期付款 總價5分之1,至113年11月1日止,債務人遲付之總額始達分 期付款總價5分之1;㈤2,800元,約定以6期按月付款,除第1 期付款470元外,其餘每期付款466元,至113年10月1日止, 債務人遲付之金額470元,尚未達分期付款總價5分之1,至1 13年11月1日止,債務人遲付之總額始達分期付款總價5分之 1,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各期到期日前計收遲延利息部分, 洵屬無據。從而債權人請求逾附表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計息利率 (年利率) 備註 1 280元 113年10月1日 16% 2-1 970元 113年10月1日 16% 2-2 963元 113年11月1日 16% 2-3 9,630元 113年12月1日 16% 3-1 1,623元 113年10月1日 16% 3-2 1,617元 113年11月1日 16% 3-3 16,170元 113年12月1日 16% 4-1 990元 113年10月1日 16% 4-2 985元 113年11月1日 16% 4-3 9,850元 113年12月1日 16% 5-1 738元 113年10月1日 16% 5-2 3,685元 113年11月1日 16% 6-1 470元 113年10月1日 16% 6-2 2,330元 113年11月1日 16%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31

NTDV-114-司促-824-20250331-1

斗小
北斗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5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邱昱瑋 被 告 許瑋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26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2025-03-31

PDEV-114-斗小-54-2025033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施詠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8

KSDV-114-司促-5136-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1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王憶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28

TNDV-114-司促-5514-20250328-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2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王志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8

KSDV-114-司促-5129-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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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2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黃靖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8

KSDV-114-司促-5123-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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