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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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 債 權 人 黃淑真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9

KSDV-114-司促-3206-20250319-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 債 權 人 黃淑真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9

KSDV-114-司促-3209-20250319-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0號 債 權 人 黃葉玉翔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9

KSDV-114-司促-3220-2025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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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37號 債 權 人 陳敏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3-17

CTDV-114-司促-3137-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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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2號 債 權 人 梁慶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繳費新臺幣柒萬伍仟元予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 收據、發票等)。 三、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3-14

CTDV-114-司促-3172-2025031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8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8號 債 權 人 黃淑真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KSDV-114-司促-3208-2025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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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5號 債 權 人 李宣瑩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KSDV-114-司促-3225-20250313-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16號 債 權 人 黃國正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KSDV-114-司促-3216-20250313-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債 權 人 阮明月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KSDV-114-司促-3223-20250313-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6號 債 權 人 張元漢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KSDV-114-司促-3226-2025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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