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龔詡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玖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龔詡閎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2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1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18日止累計561,970元正未給付,其中551,323元為本
金;10,217元為利息;4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9921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51323元 龔詡閎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9.14%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19921-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