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借款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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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茗富(原名:楊明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茗富(原名:楊明杰)於民國112年05月03日 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3日起至民 國119年05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 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328,789元正未給付,其 中321,933元為本金;6,76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1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1933元 楊茗富(原名:楊明杰)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0

KSDV-114-司促-4114-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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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零貳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上豪於民國113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2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4日止累計81,025元正未給付,其中77,801元為本金 ;2,731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1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801元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0

KSDV-114-司促-4120-2025031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虹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8,7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虹蓁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 2日止累計168,716元正未給付,其中163,266元為本金;5,1 51元為利息;2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266元 陳虹蓁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3計算之利息

2025-03-10

PTDV-114-司促-1740-2025031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承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4,8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承御於民國112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 2日止累計284,841元正未給付,其中282,902元為本金;1,9 3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2902元 林承御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2025-03-10

PTDV-114-司促-1736-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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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蕭詩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6,9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蕭詩怡於民國112年0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2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 7日止累計276,917元正未給付,其中269,269元為本金;7,6 4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8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269元 蕭詩怡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計算之利息

2025-03-10

PTDV-114-司促-1852-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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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奕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4,1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奕君於民國111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 0日止累計244,118元正未給付,其中234,277元為本金;9,1 4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4277元 陳奕君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2025-03-10

PTDV-114-司促-1616-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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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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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潘念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1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潘念璋於民國112年0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2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 3日止累計111,122元正未給付,其中107,577元為本金;3,5 4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577元 潘念璋 自民國114年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10

PTDV-114-司促-1796-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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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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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建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0,9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建樺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 0日止累計650,979元正未給付,其中634,859元為本金;15, 42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4859元 李建樺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2計算之利息

2025-03-10

PTDV-114-司促-1626-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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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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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債 權 人 羅韋山即羅枝前之繼承人 羅張美乳即羅枝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鳳嬌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下同)139,000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理由如下: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 項本文亦設有明文。 ㈡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91年3月18日向被繼承人羅枝 前借款20萬元,債務人於105年3月18日清償4萬元後,未再 清償,餘16萬元。嗣被繼承人羅枝前於107年催告債務人清 償借款,債務人於108及109年間陸續清償共61,000元,抵充 部分本金後,尚餘本金139,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38,40 1元,共177,401元未清償。又被繼承人羅枝前於111年10月2 7日死亡,除債權人以外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故由債權人承受被繼承人羅枝前之權利、義務,請求債務人 給付177,40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㈢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債權人請求以177,401元為本金計算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之利息,均係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與上開規定不符。是債權人請求逾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部分,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新台幣) 起息日 迄息日 週年利率 金額(新台幣) 1 139,000元 109年6月23日 109年6月23日 百分之5 6,950元 2 145,950元 109年6月24日 110年6月23日 7,297元 3 153,247元 110年6月24日 111年6月23日 7,662元 4 160,909元 111年6月24日 112年6月23日 8,045元 5 168,954元 112年6月24日 113年6月23日 8,447元 小計 38,401元

2025-03-10

PTDV-114-司促-122-20250310-3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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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佳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8,13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葉佳鳳於民國113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1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0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 月12日止累計1,188,134元正未給付,其中1,146,002元為本 金;41,33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葉佳鳳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

2025-03-10

PTDV-114-司促-1738-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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