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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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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羅世豪兼羅明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秀盆兼羅明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羅文欣即羅明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羅世豪、郭秀盆、羅文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明智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羅世豪、郭秀盆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970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15349元 郭秀盆兼羅明智之繼承人、 羅文欣即羅明智之繼承人、 羅世豪兼羅明智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1日(含)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15349元 郭秀盆兼羅明智之繼承人、羅文欣即羅明智之繼承人、羅世豪兼羅明智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4-12-10

TNDV-113-司促-23970-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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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6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668元 羅博文 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博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06日止累計45,620 元正未給付,其中35,668元為消費款;9,952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10

SLDV-113-司促-14456-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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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偉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零貳佰伍拾貳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73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314622元 吳偉農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72%計算之利息

2024-12-10

TNDV-113-司促-23739-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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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1,5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1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2468元 簡莉婷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莉婷於民國111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29日止累計251,552元正未給付,其中242,468元為本 金;8,29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10

SLDV-113-司促-14168-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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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7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廣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979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72元 黃廣琪 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24560元 黃廣琪 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2024-12-10

TNDV-113-司促-23979-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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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江秉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捌仟玖佰參拾捌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924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1443元 江秉璋 自民國113年1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 計算之利息

2024-12-10

TNDV-113-司促-23924-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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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史德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貳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001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5518元 史德四 自民國99年 01月21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19742元 史德四 自民國99年 05月21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4-12-10

TNDV-113-司促-24001-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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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朱彩瑩 債 務 人 李美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784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22660元 朱彩瑩、李美津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31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22660元 朱彩瑩、李美津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4-12-10

TNDV-113-司促-23784-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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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0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413元 蔡秋燕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861元 蔡秋燕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秋燕於民國93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6月30日起至民國107年01月2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0月21日止累計67,002元正未給付,其中57,413元為本金;9 ,274元為利息;3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蔡秋燕於民國95年02月17日向債權人 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95年02月17日起至民國107年01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固定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累計35,067元正未給付,其中29,861 元為本金;4,981元為利息;22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 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09

SLDV-113-司促-13639-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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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邱蔡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722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2407元 邱蔡明珠 自民國94年 11月01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9990元 邱蔡明珠 自民國95年 02月08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4-12-09

TNDV-113-司促-23722-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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