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劉穎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1,5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
、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3月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
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
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穎璘,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於⑴民國105年3月4日⑵民國106年3月6日⑶民國107年
8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9,600,000元⑵新臺幣350,000
元⑶新臺幣22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
民國125年3月4日⑵民國126年3月6日⑶民國114年8月21日,均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
人自民國113年5月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仍置之不
理,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8,571,768元
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書
及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
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
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區 後壠子 332-3 2,588 10000分之88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347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 十三層:79.93 十四層:41.74 合計:121.67 陽台:21.97 露台:30.15 花台:4.49 全 部 臺中市○區○村路○段000號13樓之8 共有部分:後壠子段11355建號,面積:6,296.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1
TCDV-113-司拍-418-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