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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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譯云即張思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7,90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62元 張譯云即張思綺 自民國105年 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36,466元 張譯云即張思綺 自民國105年 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29,076元 張譯云即張思綺 自民國105年 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2

HLDV-114-司促-167-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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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徐志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582元,及其中59 ,934元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2

HLDV-114-司促-78-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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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林育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75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2

HLDV-113-司促-7743-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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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芷芸即林庭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895元,及自民國 11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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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DV-114-司促-128-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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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姜世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457元,及自民國 10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2

HLDV-114-司促-159-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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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鄒詩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355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870元 鄒詩潔 自民國105年 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2,485元 鄒詩潔 自民國105年 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2

HLDV-114-司促-104-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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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唐兆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463元,及其中59 ,961元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2

HLDV-114-司促-121-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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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素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39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02元 林素梅 自民國103年 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4,828元 林素梅 自民國103年 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9,381元 林素梅 自民國103年 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6,672元 林素梅 自民國103年 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5 新臺幣11,108元 林素梅 自民國103年 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2

HLDV-114-司促-100-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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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互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春風 債 務 人 杜欣瑜 杜欣華 杜宇軒 仲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37,499元,及 自民國(下同)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2

HLDV-114-司促-136-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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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潘郁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593元,及自民國 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2

HLDV-114-司促-127-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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