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金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66,34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金豐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29日止累計498,626元正未給付,其中485,572元為本
金;12,35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金豐於民國112年04月17日
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7日起至民
國119年04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63,498元正未給付,其
中61,256元為本金;1,842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金豐於民國11
2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
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87,922
元正未給付,其中85,820元為本金;2,102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陳
金豐於民國112年08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
民國112年08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
累計45,628元正未給付,其中44,662元為本金;966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金豐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225,
363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3年11月29日止累計1,070,672元正未給付,其中1,043,529
元為本金;26,543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
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3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5572元 陳金豐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1256元 陳金豐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5820元 陳金豐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4662元 陳金豐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0000000元 陳金豐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MLDV-113-司促-8302-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