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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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9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瑋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720元,及自民國 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併應給付28,04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1

ILDV-114-司促-649-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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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哲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791元,及本金60 ,370元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 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 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 ,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 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查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7日止,帳款尚餘63,791元,及其中 本金60,370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 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另按債務人與債 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 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1

ILDV-114-司促-634-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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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陳潔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260元,及自民國 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1

ILDV-114-司促-643-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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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許晴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653元,及分別 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0

ILDV-114-司促-617-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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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8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彧 債 務 人 林鄭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837元,及其中1 13,775元部分,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0

ILDV-114-司促-628-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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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李建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354元,及分別如 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0

ILDV-114-司促-622-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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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游宛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4,527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游宛淳於民國105年5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310,000元整。(二)依契約書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依 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民國104年9月1日前適用 原契約利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15。(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4,527元整。(2)延滯 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310, 0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 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 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 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 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 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100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0

ILDV-114-司促-607-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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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文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2,969元,及本金58 ,857元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3月2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 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 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查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帳款尚餘62,969元,及其中本 金58,857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另按債務人與債權 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 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0

ILDV-114-司促-600-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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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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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子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455元,及其中17 ,455元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 計千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8

ILDV-114-司促-594-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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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佳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34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 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 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 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 請案件,債務人為債權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 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二 )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 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24,343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21,385元整(已到 期之本金21,385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民國1 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 之利息1,709元、違約金雜費計1,249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 餘額0元。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42元 陳佳吟 自民國 114 年 02月 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 002 2338元 陳佳吟 自民國 114 年 02月 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五 003 11713元 陳佳吟 自民國 114 年 02月 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 004 994元 陳佳吟 自民國 114 年 02月 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 005 5598元 陳佳吟 自民國 114 年 02月 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8

ILDV-114-司促-584-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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