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81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莊淑媛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
局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
於第三人精英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
○○區○○○路○段0號10樓,非本院轄區,又查債務人於新興郵
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2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
新臺幣1,000元者,不予執行),另債務人查無保險投保資料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KSDV-113-司執-138815-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