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7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范倧誠即范宏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范倧誠
即范宏緯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南投縣草屯鎮,此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
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TCDV-114-司促-6173-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