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小額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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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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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鄭婷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鄭婷憶於民國111年11 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 起至民國118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424,875元正未 給付,其中415,769元為本金;9,01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5769元 鄭婷憶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TCDV-114-司促-6325-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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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靖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靖儀於民國111年12 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 起至民國118年12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164,678元正未 給付,其中163,261元為本金;1,41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3261元 李靖儀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TCDV-114-司促-6315-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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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睿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廖睿杰於民國112年07月31 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31日起至 民國119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59,205元正未給付, 其中54,537元為本金;4,57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廖睿杰於民國112 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 9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49,715元正 未給付,其中45,163元為本金;4,459元為利息;9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537元 廖睿杰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5163元 廖睿杰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TCDV-114-司促-6300-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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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鍾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捌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鍾雅慧於民國112年0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3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2月24日止累計258,088元正未給付,其中251,641元為本金 ;6,4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2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1641元 鍾雅慧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TCDV-114-司促-6329-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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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雅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雅淳於民國112年08 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17日 起至民國119年08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102,194元正未 給付,其中97,750元為本金;3,951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750元 林雅淳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TCDV-114-司促-6333-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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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志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2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141,3 85元正未給付,其中136,943元為本金;4,442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張志賢於民國111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2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12,78 7元正未給付,其中12,386元為本金;401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6943元 張志賢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386元 張志賢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TCDV-114-司促-6334-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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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沈劭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劭玹於民國111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4日止累計31,575元正未給付,其中31,521元為本金 ;5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521元 沈劭玹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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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芮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芮妤於民國110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2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0日止累計137,792元正未給付,其中125,865元為本 金;11,92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芮妤於民國110年08月19日向 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 120年08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2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180,742元正未給付,其中 165,149元為本金;15,5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芮妤於民國111 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 20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1.2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93,317元 正未給付,其中85,240元為本金;8,077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劉芮 妤於民國111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 國111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 計46,201元正未給付,其中41,343元為本金;4,858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劉芮妤於民國111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0日止累計101,555元正未給付,其中90,843元為本 金;10,71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劉芮妤於民國111年08月25日向 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 20年08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47,425元正未給付,其中4 2,002元為本金;5,4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債務人劉芮妤於民國112年0 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0日 起至民國120年08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2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29,618元正未 給付,其中26,364元為本金;3,25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八)債務人劉芮妤向 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 日止累計80,299元正未給付,其中69,284元為消費款;11,0 1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8)所 示之利息。(九)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865元 劉芮妤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5149元 劉芮妤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5240元 劉芮妤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1343元 劉芮妤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90843元 劉芮妤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42002元 劉芮妤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26364元 劉芮妤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3%計算之利息 008 新臺幣69284元 劉芮妤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KSDV-114-司促-3950-20250307-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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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瑋泓(原名:李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瑋泓(原名:李偉宏)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 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28日起至民 國115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 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94,003元正未給付,其 中92,238元為本金;1,06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238元 李瑋泓(原名:李偉宏)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1%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KSDV-114-司促-3949-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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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潘俊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俊憲於民國113年09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04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0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0日止累計302,859元正未給付,其中293,460元為本 金;8,60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3460元 潘俊憲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KSDV-114-司促-3951-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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