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呂彥廷
蔡采瑄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8,401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彥廷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蔡采瑄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利息利
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經
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款
借據第一節第六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188,401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
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另債務人蔡采瑄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
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
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88,401元 呂彥廷、蔡采瑄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188,401元 呂彥廷、蔡采瑄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88,401元 呂彥廷、蔡采瑄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963-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