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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20號 債 權 人 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家雯 債 務 人 萬嘉玟即謙宇油漆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120-2024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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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松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捌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3日 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3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373,87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97-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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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5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宋瑞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59-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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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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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3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賴佳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貳仟零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 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35-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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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肇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肇球於91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2,141元整未為清償(消 費款89,83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02元整),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9,839元自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 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807-202411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6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立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65-20241111-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042號 聲 請 人 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恩睿 相 對 人 洪漢鵬 陳筱梵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票據 號碼:CH273414)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其中新 臺幣伍萬捌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273414), 內載新臺幣18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票-10042-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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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芝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0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6月5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87,37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99-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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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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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伍佰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7月26日 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8,5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11日 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2%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13,4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13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9,56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25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9,45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30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0,73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六)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25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7,8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七)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7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564元 楊雅慧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0 三 002 新臺幣13425元 楊雅慧 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二 003 新臺幣59566元 楊雅慧 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13.0三 004 新臺幣69454元 楊雅慧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十一點0三 005 新臺幣80735元 楊雅慧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0三 006 新臺幣77829元 楊雅慧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0三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564元 楊雅慧 暨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3425元 楊雅慧 暨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59566元 楊雅慧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69454元 楊雅慧 暨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80735元 楊雅慧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6 新臺幣77829元 楊雅慧 暨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98-202411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余瀚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參拾元,及新臺 幣伍萬叁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2月2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 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截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56, 930元,及其中本金53,264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帳款尚餘56,930元及其 中本金53,26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 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 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88-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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