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延展宣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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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小
桃園簡易庭

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409號 原 告 朱廖芬芬 訴訟代理人 朱秉慧 被 告 何季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颱風 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延展宣 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 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1-01

TYEV-113-桃小-1409-20241101-2

桃簡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許祖云 被 告 曾柏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颱風 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延展宣 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 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1-01

TYEV-113-桃簡-1399-20241101-2

桃小
桃園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49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簡邱寶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颱風 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延展宣 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 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1-01

TYEV-113-桃小-1493-20241101-2

桃簡
桃園簡易庭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474號 原 告 唐嘉辰 被 告 高祈葳即祈葳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 日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 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 、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 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1-01

TYEV-113-桃簡-474-20241101-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以誠 選任辯護人 侯銘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軍偵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3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定 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康芮颱風來 襲,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 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2024-11-01

TYDM-113-訴-438-20241101-2

金簡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誌賢 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律師 張智尹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3月26日113年度桃金簡字第4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4442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定 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康芮颱風來 襲,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 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2024-11-01

TYDM-113-金簡上-57-20241101-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哲誥 選任辯護人 楊國弘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杰霖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范聖楷 選任辯護人 林俊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5707、39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3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 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康芮颱風 來襲,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 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 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2024-11-01

TYDM-112-訴-1232-20241101-4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佳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1148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1332號;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定於 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康芮颱風來襲 ,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 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 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2024-11-01

TYDM-112-金訴-948-20241101-2

簡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浩城 李俊賢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11 2年度桃簡字第261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4692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32號毀損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 月31日下午4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桃園市政府宣 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2024-11-01

TYDM-113-簡上-432-20241101-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亭淵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2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 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康芮颱風 來襲,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 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 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2024-11-01

TYDM-112-訴-1444-2024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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