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29號
上 訴 人 何宜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子龍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
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TPDV-112-訴-5029-20241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