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何安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玖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20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3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67,65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2月22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6,26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
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催
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67,656元 113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6.33% 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66,266元 113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8.03% 113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TTDV-114-司促-708-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