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古盈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零捌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古盈沛於民國109年09月23
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23日起至
民國116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57,848元正未給付,
其中56,103元為本金;1,44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古盈沛於民國111
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
05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696,463元
正未給付,其中684,533元為本金;11,837元為利息;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古
盈沛於民國112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
民國112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
累計42,774元正未給付,其中41,574元為本金;1,200元為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1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103元 古盈沛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84533元 古盈沛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1574元 古盈沛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TCDV-114-司促-6103-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