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柔均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91-200 筆)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戴妍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戴妍澄於民國112年06 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6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7日 起至民國119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598,915元正未 給付,其中580,648元為本金;17,56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1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0648元 戴妍澄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5-03-06

TCDV-114-司促-6104-20250306-1

司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洪聖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8月19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公司與他人尚有訴訟糾紛審理中,尚無法完成財產之處分 ,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68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 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5-03-06

TCDV-114-司聲-269-20250306-1

司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沐東 相 對 人 台灣生態保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明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245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 3年度訴字第2720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 連帶負擔而告確定,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 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245元(參第一審卷,頁37 ),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是以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245元, 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5-03-06

TCDV-114-司聲-304-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建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 止累計44,404元正未給付,其中40,794元為消費款;2,511 元為循環利息;1,0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0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794元 陳建宏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06

TCDV-114-司促-6087-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14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詹皓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6014-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58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陳品蓉即陳映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5958-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古盈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零捌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古盈沛於民國109年09月23 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23日起至 民國116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57,848元正未給付, 其中56,103元為本金;1,44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古盈沛於民國111 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 05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696,463元 正未給付,其中684,533元為本金;11,837元為利息;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古 盈沛於民國112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 民國112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 累計42,774元正未給付,其中41,574元為本金;1,200元為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1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103元 古盈沛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84533元 古盈沛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1574元 古盈沛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2025-03-06

TCDV-114-司促-6103-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7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世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債權讓與通知書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於民國114年1月13 日通知債務人,但債務人許世達已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因 案入法務部○○○○○○○執行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 稽,依上開法條及民事訟訟法第130條之規定,該債權讓與 通知書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方屬適法,債權人雖於上開期 日對債務人戶籍地址為合法送達,但未對債務人現所屬監所 單位合法送達,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上開法條之規定, 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5-03-06

TCDV-114-司促-5973-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2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王進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6021-20250306-1

司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林季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8月25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公司財產中土地處置較為困難,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 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357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 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5-03-06

TCDV-114-司聲-309-2025030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