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54號
原 告 黃淑玫
被 告 蔡佩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43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TPDM-113-附民-1354-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