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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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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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楊筑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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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李政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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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葉自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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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債 務 人 葛明秀 張智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零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35,540元 114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3% 114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15%計算。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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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碧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緣相對人張碧蓮分別於(一)、民國95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 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 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 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 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0%計付。 及於(二)、民國93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 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 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 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 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㈢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644428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1,602元 106年3月22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2 190,231元 106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106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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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4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楊朝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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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徐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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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債 務 人 藍俊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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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吳國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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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代 理 人 蔡靜怡 債 務 人 黃允祈 黃郘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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