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禤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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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李文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4,894元,及自民 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3

MLDV-114-司促-1480-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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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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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張逸城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3,850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3

MLDV-114-司促-1478-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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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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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雅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1,316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3

MLDV-114-司促-1481-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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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徐育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201,879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 ,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3期。 ㈡136,31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 ,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3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3

MLDV-114-司促-1482-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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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王亭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7,868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2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3

MLDV-114-司促-1487-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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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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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吳漢周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3,560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3

MLDV-114-司促-1486-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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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吳嘉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4,397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1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3

MLDV-114-司促-1479-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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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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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盧雪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6,556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3

MLDV-114-司促-1483-2025031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洪保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KSDV-114-司促-4323-20250313-1

消債職聲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虹伶(原名:陳桂妙)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虹伶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 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 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 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 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 、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 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 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 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 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或重大延滯程序,復為同條例第133、134條所明定。 二、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2年度消 債清字第58號裁定自113年3月1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 (下同)1,046元,本院於113年8月1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16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等情,業據調取上開卷宗 核閱屬實。  ㈡關於聲請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迄今之收入部分,聲請人均於 屏東縣竹田鄉德雅寺工作,每月所得約為15,000元,有收入 切結書可參,且聲請人現投保勞保於屏東縣寺廟法事工作人 員職業工會,顯未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堪信屬實。至聲 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為17,076元,雖 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未高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規定,以113、114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7,076元、18,618元,應屬確實。 依此,聲請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迄今之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 出,顯無剩餘,自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應不予免責規定之適 用餘地,先予敘明。此外,本件查無聲請人有何其他應不予 免責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裁定聲請人免責。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2025-03-13

PTDV-113-消債職聲免-65-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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