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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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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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梓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283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3283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1

ILDV-114-司促-1053-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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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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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妤倢(原名林雨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489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惟 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9,489元,經債權人多 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1

ILDV-114-司促-1060-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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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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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妤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90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 9990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1

ILDV-114-司促-1058-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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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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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吳宇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726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49726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1

ILDV-114-司促-105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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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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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謝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3,178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惟 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33,178元,經債權人多 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1

ILDV-114-司促-1061-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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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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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修婕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5,681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惟 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55,681元,經債權人多 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1

ILDV-114-司促-1059-20250311-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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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74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3746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 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2025-03-11

SLDV-114-司促-1213-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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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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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57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 (二)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5578元(如附件繳 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 :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1

KLDV-114-司促-1319-20250311-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鄧廷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貳佰零參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11

TYDV-114-司促-2505-20250311-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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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謝有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02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6029元,經債權人多 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1

NTDV-114-司促-140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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