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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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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59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克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732,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52,09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 32,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1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352,09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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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91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柏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56,24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4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56,24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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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73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水樹 李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81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30,004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816,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330,00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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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363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黃培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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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34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郭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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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70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寶元即詮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552,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82,85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52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382,85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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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50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伯軒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3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89,54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3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4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3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89,5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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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9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阮氏春莊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47,42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47,4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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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44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許志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73,71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8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8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73,71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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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14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合志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裕峰 人 相 對 人 呂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5,4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2,900,000元,及自民國 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5,480,000元,到期日民國111年10月26日。詎於屆期提 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2,90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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