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陳雪虹(原名陳采玲、陳雪鴻)
代 理 人 廖聲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9,69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9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19人×51元×10份=9,69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自本件聲請更生前二年(即民國111年10月8日
)迄今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
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
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
冊具體說明)。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其他親友資助?若
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單據或文件佐證之。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工作薪資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111年10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及完整薪資轉帳存摺
影本;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
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身心障礙補助
、(中)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2名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七、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民國113年10月7日
)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
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
何。
十三、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為能確實
了解聲請人目前每月生活開銷情形,請據實依本院要求補
正說明下列各事項,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
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㈠房租15,000元: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應
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及最近6個月
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單據(如劃撥單、匯款明細等,不以
此為限)。
㈡伙食費7,000元:請說明每日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
㈢生活費(手機費、手費、電費、瓦斯費)3,500元:請「分
項」說明每日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若有相關證
明單據,請提出並列表成冊(例如:「最近6個月」繳納
電信費之證明文件)。
十四、據聲請人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2人。請敘明其他共同扶養
義務人之姓名及與該受撫養人之關係?並應陳報該名未成
年子女有無領取各類社福補助津貼?如有,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PCDV-114-消債更-110-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