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宋筑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2,1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筑鈞於民國111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13日止累計672,186元正未給付,其中665,023元為本
金;6,763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5023元 宋筑鈞 自民國114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SCDV-114-司促-1604-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