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簡正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8,1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簡正昌於民國112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39,49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14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
0日止累計898,145元正未給付,其中893,506元為本金;4,6
3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3506元 簡正昌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
PTDV-114-司促-1620-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