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8026號
債 權 人 莊雅婷 住○○市○○區○○街000號2樓
債 務 人 賓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銀行帳戶及報告
財產,業已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所在
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之聯邦銀行西湖分行,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TPDV-113-司執-228026-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