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定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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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7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黃美娟 被 告 鄭景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32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 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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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4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黃美娟 被 告 賴永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74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 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2-27

TLEV-113-六小-345-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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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6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黃美娟 被 告 陳立宏即陳立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498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 清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78%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即減 縮部分)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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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5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黃美娟 被 告 林政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6,05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清 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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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7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黃美娟 被 告 邱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74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 清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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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5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黃美娟 被 告 李仲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6,05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清 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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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4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黃美娟 被 告 温子旭即温景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56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 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2-27

TLEV-113-六小-346-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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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424號 原 告 王昭棟 王柏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被 告 劉江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依序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江洲於起訴前之民國58年4月27日死亡, 有除戶戶籍謄本可稽,其顯無當事人能力,原告對之為起訴 ,顯然不合起訴之程式,且其情形不能補正,自應予駁回起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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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5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黃美娟 被 告 賴青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06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 清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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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 債 務 人 廖閔傑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一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二至十七項所 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5,0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 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債權人清冊( 均勿用影本代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 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 明上揭事項。 四、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2年臺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 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提出聲請人之長女廖欣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長女廖欣慈使用之各金融機構( 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 附含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長女廖欣慈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0月21日 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 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 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八、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 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 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 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請逕向 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 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長女廖欣慈是否有投資基金、 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 在價值之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長女廖欣慈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 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 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 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一、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其長女廖欣慈,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 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 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 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 註明。 十二、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 十四、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 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 、為他人提供擔保、贈與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 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十五、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 (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 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六、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 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十七、說明聲請人目前收入低於支出,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 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 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有無可 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 之人? 十八、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 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 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 務之真意與誠意。

2024-12-26

ULDV-113-消債更-161-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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