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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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891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柯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00,800元,其中之新臺幣8,4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 ,800元,到期日113年5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8,4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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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39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溫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29,230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 00,000元,到期日113年10月2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29,23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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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858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周正偉 傅品瑄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21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60,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1,21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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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41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韋成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78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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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25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猷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55,976元,其中之新臺幣129,98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55 ,976元,到期日113年10月2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129,9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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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46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連宥宇即連柏楷 連憲章 王慧珊即龔媛蓁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092,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60,114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26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092,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2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660,11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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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52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趙翊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57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48,04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 70,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1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48,04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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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969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鄭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00,908元,其中之新臺幣86,89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 ,908元,到期日113年9月2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86,893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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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933號 聲 請 人 黃宗逸 相 對 人 陳南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經提示,有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493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3年7月24日 18,014,492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8日 TH0000000 2 113年7月24日 1,235,504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8日 TH0000000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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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61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志豪 張莉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552,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07,104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552,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2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507,10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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