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李乃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75,784元,及其中⑴
本金337,726元部分,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⑵本金613,110元部分,自民
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981-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