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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46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鄭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9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54,1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 96,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54,1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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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564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坤邑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諺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9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89,250元,及自民國11 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8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95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089,2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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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55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奧斯古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鍾亦威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2,592,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957,824元,及自民國11 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9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2,592,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957,82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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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49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孟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31,3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531,3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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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45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蔡弦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80,4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80,4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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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771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蔡金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3,66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0, 000元,到期日113年8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33,6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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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43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清木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8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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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924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張蔘益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4,02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到期日112年6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14,0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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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謝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97,8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97,8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0

SLDV-114-司票-290-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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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55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莊軒泰即莊富銘 徐禾蓁 徐莉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2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99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82,064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27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996,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2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482,06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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