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張義群律師
相 對 人 張金聰
林阿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金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7,543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阿雪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2,514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3年
度重訴字第85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除減縮外)由相對
人林阿雪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相對人張金聰負擔,而告
確定,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7,832元、測量費22,225元,合計130,057元
,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地政規
費徵收聯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
負擔之諭知所示,相對人林阿雪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32,514元(計算式:130057元×25/100,元以下四捨
五入),相對人張金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7
,543元(計算式:000000-00000),並均於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TCDV-114-司聲-295-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