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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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6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江品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5967-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5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張誼玟即張堉驊即張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壹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5952-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 債 權 人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柯嘉雯 陳聰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5943-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7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又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5-03-06

TCDV-114-司促-4470-20250306-2

司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張義群律師 相 對 人 張金聰 林阿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金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7,543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阿雪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2,514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3年 度重訴字第85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除減縮外)由相對 人林阿雪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相對人張金聰負擔,而告 確定,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7,832元、測量費22,225元,合計130,057元 ,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地政規 費徵收聯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 負擔之諭知所示,相對人林阿雪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32,514元(計算式:130057元×25/100,元以下四捨 五入),相對人張金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7 ,543元(計算式:000000-00000),並均於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5-03-06

TCDV-114-司聲-295-20250306-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吉樂多多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相 對 人 陳國全 劉芓軒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票 據號碼:WG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貳 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2月26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內 載新臺幣862,211元,到期日114年2月26日,詎經提示後, 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票-2038-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75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蕭仁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5975-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3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6031-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幼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幼芳於民國111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0日止累計35,732元正未給付,其中35,271元為本金 ;46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1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271元 陳幼芳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025-03-06

TCDV-114-司促-6106-20250306-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林秋華 代 理 人 李鴻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銘桓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06

TCDV-114-司票-2047-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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