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8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奇宏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陳梅桂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梅桂遺產之報酬為新臺幣捌萬
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梅桂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330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梅桂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之
部分遺產,現由鈞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03072號執行進行
中,故請鈞院准予酌定聲請人就上開管理職務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梅桂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30號卷宗,查核屬
實,堪予認定。又關於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聲請人
主張被繼承人上開被執行之土地經囑託鑑定價格為新臺幣(
下同)15,668,600元,其遺產管理費用應以上開價額之百分
之一點五計算即235,029元等語。惟查,上開民法第1183條
既規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
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則由法院代親屬會議酌定報酬時,亦
應衡量遺產管理人就管理事件所付出之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
之關係,乃屬當然。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提之不動產估價報告
書所載,其遺產內容尚稱單純,並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所進
行者為例行性職務,除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與強制執行案件
等職務外,並未執行其他複雜事務,上開遺產得否以聲請人
所提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所載金額拍定,亦未可知,況上開
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僅屬行政
規則性質,其本無拘束法院之效力,且該要點並未規範核定
遺產管理報酬之要件為何,本院自無從採納,考量本件聲請
人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非繁重且無複雜性,另斟酌被繼承人之
遺產價值、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
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80,0
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TNDV-113-司繼-4081-20241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