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龐德明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91-200 筆)

司消債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棣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 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 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2024-11-20

TPDV-113-司消債核-6319-20241120-1

司消債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巫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 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 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2024-11-20

TPDV-113-司消債核-6503-20241120-1

司消債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3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嘉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 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 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2024-11-20

TPDV-113-司消債核-6318-20241120-1

司消債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文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 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 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柏文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2024-11-20

TPDV-113-司消債核-6325-20241120-1

司消債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沛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8月9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 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9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 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2024-11-20

TPDV-113-司消債核-6071-20241120-1

司消債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宜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8月1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 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 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育瑄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2024-11-20

TPDV-113-司消債核-6244-20241120-1

司消債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 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 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2024-11-20

TPDV-113-司消債核-6322-20241120-1

司消債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育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 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 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2024-11-20

TPDV-113-司消債核-6405-20241120-1

消債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 抗告人即 債 務 人 吳青肜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債務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17日所為之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債務人吳青肜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對於先前毀諾的部分,抗告人係於民國111年3月與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凱基銀行成立協商,復於111年8月毀諾。抗告人因 前夫外遇離婚,而罹患憂鬱症,於111年7月自中國醫藥大學 北港附設醫院離職,雖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2,860元, 惟因扣除每個月必要生活費17,076元後,餘額為25,784元, 不夠負擔與銀行協商的每月11,248元,加上和潤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的月繳金5,000元(證物一),及裕富數位資融有限公 司的每月月繳金13,714元(證物二;329,143元分24期,一 期13,714元)。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而毀諾,屬於因不可歸 責於已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 (二)又因聲請人罹患憂鬱症,無法勝任原本護理師的工作,才於 111年7月自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離職,直到111年11 月11日才找到新的工作,在此期間無收入,並不是成立協商 時所能預期,亦屬不可歸責於抗告人之事由,屬消債條例第 151條第7項但書之情形。為此,請鈞院將原裁定廢棄,准予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7、8項 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 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 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 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 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 限」;「第75條第2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又 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 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因此,債務人於協商 或調解成立後,有因為上述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 困難之情形時,仍然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以伊積欠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債務合計   2,478,422元,前業經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1號調解 不成立,因此,聲請更生。次查,抗告人陳稱伊之前於111 年3月間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協商,就金融機構債權部分,約定每月還款11,248元; 惟抗告人因前夫外遇離婚而罹患憂鬱症,嗣於111年7月間自 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離職,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而 於111年8月毀諾,總共繳款5期。再查: (一)抗告人無法履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的原還款協議內容,有 不可歸責之事由,仍得聲請更生:   抗告人之前於111年3月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時,是在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 任職,每個月薪資為45,800元【詳參原審113年度消債更字 第34號卷宗第61頁】;抗告人繳款5期,於111年8月毀諾, 是因當時於111年7月31自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離職之 後,連續三個月都處於失業的狀態,迄至於111年11月11日 才另在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瑞泰社會福利基金會任職【詳參 原審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卷宗第62頁】。抗告人雖然與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還款之協商,惟繳款5期後 ,因連續三個月失業,無經濟收入來源可供還款。則本件參 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意旨,因抗告人可 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以上低於協 商方案應清償之金額,推定抗告人有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 行有困難之事由。故抗告人協商成立後,因為連續三個月以 上處於失業的狀態,無經濟上的收入可供還款,致履行顯有 困難,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的意旨,應 認為仍得聲請更生。 (二)抗告人現在平均每月工資約38,104元:   依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瑞泰社會福利基金會113年10月16日 瑞泰社福字第1131016002號函文說明暨檢附之抗告人從111 年11月1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的薪資明細表,本件抗告人 自111年11月11日起在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瑞泰社會福利基 金會任職,於111年11月薪資為23,424元、111年12月薪資為 40,118元,另領取年終獎金1,000元,合計64,542元。另外 ,抗告人於112年全年度的工資所得為563,407元,平均每月 工資約46,951元;抗告人於113年1月至9月工資所得為236,7 73元,平均每月工資約26,308元【詳本院卷第109頁】。另 查,抗告人在本院調解程序所提出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瑞泰 社會福利基金會於112年9月20日出具之薪資證明書【詳本院 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1號卷宗第35頁】,其中所載抗告人 「在最近三個月即112年7月10日至112年9月11日,在本公司 共計領取132,200元之薪資(含加班費、獎金等)」。上情 依據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瑞泰社會福利基金會113年10月16 日瑞泰社福字第1131016002號函說明:㈠薪資計算6/1-6/30 、7/1-7/31、8/1-8/30共92天。㈡112年7月10日至112年9月1 1日共3個月是發薪日期,即是6月薪資7月10日發薪日、7月 薪資8月10日發薪日、8月薪資9月11日發薪日。㈢112年6月至 8月共3個月薪資136,200元【本院卷第109頁】。本件綜合計 算抗告人在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瑞泰社會福利基金會從112 年1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薪資,合計共21個月收入總額 為800,180元【詳本院卷第109頁】,平均每個月的工資大約 為38,104元。 (三)抗告人所積欠的債務總額,合計2,566,247元;每個月應繳 納的利息,合計19,065元: 1、抗告人積欠債權人的數額如下:⑴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總額965,112元;其中現金卡本金46,037元、利率年息1 4.99%;信用卡本金43,703元、利率年息15%;信用貸款本金 850,795元、利率年息8.37%。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以本金940,535元分180期,年利率6%,期付7,937元之協 商條件。⑵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總額257,221元; 其中本金208,592元、利率年息16%。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並陳報無協商方案,債務人仍應依照原契約清償債務。 ⑶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總額935,829元;其中本金為68 0,275元、利率年息16%。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期付5, 000元、期數180期、0利率之優惠還款方案。⑷台灣大哥大股 份有限公司債務總額120,750元(未含利息);未約定利息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債務人最優惠之還款方案為 「債務人一次全額給付108,675元予債權人」。⑸另外,依債 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審調查程序中於 111年3月11日民事陳報狀內容,抗告人積欠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總額為387,335元;其中本金為281 ,631元,利率年息15.88%。 2、本件依據債權人上述的陳報內容,抗告人積欠:⑴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總額為965,112元;每月應繳現金卡利 息575元、信用卡利息546元、信用貸款利息5,934元,合計 每個月應繳利息7,055元。⑵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務 總額257,221元;每月應繳利息2,781元。⑶和潤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債務總額935,829元;每月應繳利息9,070元。惟因和 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期付5,000元、期數180期、0利率 之優惠還款方案,故應以每月應繳5,000元之優惠還款方案 計算。⑷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總額本金120,750元; 因未約定利息,故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每月應繳利息50 3元。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總額為387, 335元;每月應繳利息3,726元。因此,本件抗告人所積欠的 債務總額,合計總共2,566,247元;每月應繳納的利息,合 計19,065元。 (四)抗告人目前金融機構存摺存款餘額,合計1,941元:   依抗告人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抗告人在彰化 銀行帳戶,於111年8月31日存款餘額為148元;四湖郵局帳 戶,於111年4月13日存款餘額為379元;臺灣土地銀行帳戶 ,於109年6月21日存款餘額為421元;第一銀行帳戶,於111 年4月13日存款餘額為0元;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於111年4月 13日存款餘額為0元;在LINE Bank帳戶,於113年7月主帳戶 餘額992元、口袋帳戶餘額1元。以上存款金額,合計總共1, 941元。又查,抗告人沒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也沒有具 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四、本件抗告人更生償還計劃:   抗告人陳稱伊現在擔任居家服務員,每月收入約30,000元至 42,000元。伊有三個小孩,一個17歲、一個16歲、一個14歲 。伊沒有領取政府補助,伊願意以1個月為一期,每月償還 的金額約22,121元,償還6年共72期。預計償還總金額,為1 ,592,712元。 五、復查,抗告人的名下無不動產。抗告人現在擔任居家服務員 ,每月收入約30,000元至42,000元。本院綜合計算抗告人從 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的薪資,合計共21個月收 入總額為800,180元【詳本院卷第109頁】,平均每月工資大 約為38,104元。抗告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主張以17,096元作 為支出之數額,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 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再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 市)113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2倍亦即17,076 元之數額,即為債務人的必要生活費用。因此,抗告人主張 以17,076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數額,核其主張之金額, 應可採認。另查,抗告人陳稱伊有3個小孩,均尚未成年, 惟查抗告人並無主張扣除子女的扶養費用,故此部分即不列 入扣除的數額。 六、再查,抗告人是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約42歲,距 法定強制退休的年齡65歲剩餘大約23年的時間。抗告人現在 平均每月收入約38,104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後, 餘額為21,028元;再扣除抗告人日後每月應繳納的利息合計 19,065元之後,剩餘額為1,963元。以此數額,如果欲清償 之前積欠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 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2,566,247元 的債務,縱然扣除存款餘額1,941元,也仍還有2,564,306元 之債務,至少需要1,306個月亦即108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夠 清償完畢。然上述期間,顯然已逾抗告人得為工作之期間。 因此,本件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 七、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   經查,本件抗告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又查,抗告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八、綜據上述,本件抗告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抗告人 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之規定,復查無 其他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此,抗告人聲請更生,於法 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原裁定以抗告人每月收入42,8 60元,扣除必要的生活費用17,076元後,尚有25,784元可供 支配,足以支應協商每月應付之11,248元,因而駁回抗告人 更生之聲請,固非無稽。惟查,抗告人提起抗告後,另說明 伊與凱基商業銀行成立還款協商之後,因連續三個月失業, 確有因不可歸責於抗告人,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存在。而且   ,抗告人現在平均每月收入約38,104元,扣除抗告人的必要 生活費用17,076元,餘額僅21,028元,再扣除每月應繳納的 利息合計19,065元之後,剩餘額為1,963元,而此數額無法 清償之前所積欠的債務,堪認抗告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而駁回本件更生之 聲請。抗告人提起抗告後,另再為上述補充說明,展現還款 誠意,請求將原裁定廢棄改判,核屬有理由,爰應由本院將 原裁定廢棄,另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依前揭規定,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於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8日及113 年10月14日民事陳報狀、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7月2日民事聲請狀及113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狀、台灣 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7月8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及和 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5日民事陳報狀所述之意見 內容。因依上述的說明,抗告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 條所定應予駁回聲請之事由,因此,本院審酌債權人之上揭 陳述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 條第2項、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民事訴訟 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1-19

CYDV-113-消債抗-3-20241119-1

家繼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被 告 丙○○ 甲○○ 乙○○ 丁○○ 戊○○ 受 告知 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與受告知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林鏡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即繼承 人)必須合一確定,雖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應由同意分 割之繼承人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繼承人全體為共同被 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 ,乃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受告知人(即債務人 )列為共同被告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2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既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受告知人 庚○○請求分割遺產,自無以受告知人為共同被告之必要,合 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 照)。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受告知人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59,186元及 利息尚未清償,原告已取得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23931號受理在案。又被繼承人 林鏡英前於民國101年12月9日死亡,受告知人與被告丙○○、 甲○○、乙○○、丁○○、戊○○均為林鏡英之繼承人,其等因繼承 所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迄今仍未協議分割,受告知 人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原告債權無法受償,原告為 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受告知 人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丙○○、甲○○、乙○○、丁○○、戊○○及受告知人庚○○對於本 件訴訟均未為任何形式之爭執或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 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㈡原告主張其對於受告知人有59,186元債權,已取得執行名義 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現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23931號 受理在案。而被繼承人林鏡英於101年12月9日死亡,受告知 人與被告丙○○、甲○○、乙○○、丁○○、戊○○因繼承所公同共有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迄今仍未協議分割,受告知人怠於行使 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原告債權無法受償等情,業據提出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執行紀錄表、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二 類謄本、花蓮縣地籍異動索引、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112年10 月30日花院楓112司執仁字第23931號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19至10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花蓮縣鳳林地政事務所 調閱土地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登記清冊、戶籍謄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門牌證明書、建築改 良物登記簿、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暨建物所有權狀等件查 核無訛(見本院卷第117至168頁),復未據受告知人及被告 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查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受告知人及被 告公同共有,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則 上開遺產迄未辦理分割,足認受告知人有怠於向被告行使遺 產分割請求權之情事,致受告知人無從按應繼分比例取得遺 產,進而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故原告主張其得代位受告知 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自屬 有據,應予准許。  ㈢本院審酌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原告 訴之聲明,及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及提出之分割方案,均 未為任何形式之爭執或抗辯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依主文 第1項所示方法分割遺產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繼承人全體既因 本件訴訟而得消滅繼承就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而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 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受告知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 與被告間實屬互蒙其利,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認 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方屬公允, 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敏伶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鏡英所遺財產 編號 種類 財產明細 權利範圍 1 土地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361.4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1分之1 2 土地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5,267.8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1分之1 3 土地 花蓮縣○○鄉○○段00地號(面積:115.3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1分之1 4 土地 花蓮縣○○鄉○○段00地號(面積:93.5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1分之1 5 建物 花蓮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花蓮縣○○鄉○○街00號,總面積:43.5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1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庚○○ 24分之5 2 丙○○ 24分之5 3 甲○○ 24分之5 4 乙○○ 24分之5 5 丁○○ 12分之1 6 戊○○ 12分之1 (註:應繼分比例之計算) 被繼承人林鏡英於民國101年12月9日死亡,其配偶林有新先於87 年6月14日死亡,丙○○、甲○○、林秀妹、庚○○、乙○○、林京鞍為 被繼承人之子女(林鏡英之子林德財於86年9月25日死亡,無配 偶子女),應繼分各為6分之1。又林秀妹於78年5月28日死亡, 由其子女丁○○、戊○○代位繼承,應繼分各為12分之1;嗣林京鞍 於110年6月2日死亡,林京鞍繼承自林鏡英6分之1之應繼分,由 其兄弟姊妹即丙○○、甲○○、庚○○、乙○○再轉繼承,應繼分各24分 之1(1/6×1/4=1/24),故丙○○、甲○○、庚○○、乙○○繼承自林鏡 英、林京鞍之應繼分各為24分之5(1/6+1/24=5/24)。   附表三: 編號 訴訟費用負擔之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原告 24分之5 2 被告丙○○ 24分之5 3 被告甲○○ 24分之5 4 被告乙○○ 24分之5 5 被告丁○○ 12分之1 6 被告戊○○ 12分之1 1

2024-11-19

HLDV-113-家繼簡-28-20241119-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