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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康宸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 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8 2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 或清算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 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 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第8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 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 費,且本件如符合清算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清算程序,爰 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 政府社福津貼補助(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 紓困申請補助、兒少扶助、身心障礙補助等),每月可請領 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以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數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 併陳報本院。) 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聲請 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自行向 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近2年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 明細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五、預納郵務送達費3,01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6)×10×4 3=3,01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 請人。

2025-01-03

KLDV-114-消債清-2-20250103-1

消債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周敏緖即周慧珍 代 理 人 唐德華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10人×10份×51元=5,100元;並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請勿用影本代替)。 三、請提出民間債權人周煌能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 )、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五、又依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 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聲請人提出原協議書,並說明於 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 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 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若有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還款之協商方案,並提出證明文 件,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 毀諾?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時」,即113年9月16日之 實際居住地為何地?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 市○○區○○○街00號3樓之6?請提供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 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房東之聯絡方式(姓名、電話、地 址)?現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 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再請聲請人提 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說明居住地是否仍為 該戶籍謄本登記之地址,若非,則原因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 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 ,即自111年9月16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 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 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 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㈡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聲請人之長男(95年出生)、次男(99 年生)、三男(101年生),受扶養之人總計3人,惟仍請具體 說明受扶養之人目前各就讀何種學校?是否有打工?必要生 活費用支出項目為何?分擔費用之原因?對其負扶養義務者 有幾人?而該受扶養之人實際居住地為何地?是自用住宅或 租賃房屋?與何人同住?並提出自用住宅或租賃房屋之相關 證明、該受扶養之人戶籍謄本、111至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請勿用影本代替)。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 、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之收入情形, 即自111年9月16日至113年9月15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之所有收入情形,並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 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 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週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 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 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 情事為何。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之必要支出情 形,即自111年9月16日至113年9月15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 十一、請聲請人陳報自「聲請本件清算時」,即自113年9月16日 起至今之收入情形為何?現任職公司名稱,平均月薪為何 ?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 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 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 替)。 十二、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清算時」,即自113年9月 16日起至今之每月必要支出(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 之消費性支出)情形為何?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 ,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 人」現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 、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 提出。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車輛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 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請務必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 保存摺」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 頁(含定存頁面)」影本,且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 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1年9 月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 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 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 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 院)、股票(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 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 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 予一併陳報本院)、保單(無論有無保單,請聲請人務必向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後,並依查詢結果向保險公司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9 月16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 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 9月16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 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 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及執行名義,並提出相關扣薪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 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六、請補正說明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 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七、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2025-01-03

PCDV-113-消債清-364-2025010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柯棋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 年6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 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 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 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 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 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 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 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 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 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1,348 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48,357元整(已到期之本金 48,357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3年 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 已到期之利息1,791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分 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 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357元 柯棋嘉 自民國 113 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1-03

CHDV-114-司促-86-2025010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昱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 年6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 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 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 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 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 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 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 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 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 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3,524 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12,394元整(已到期之本金 12,394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3年 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 已到期之利息230元、違約金雜費計900元、分期手 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94元 林昱豪 自民國 113 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五

2025-01-03

CHDV-114-司促-87-2025010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王彩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 年6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 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 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 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 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 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 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 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 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 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7,1 32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53,555元整(已到期之本 金53,555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3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 中已到期之利息2,107元、違約金雜費計1,470元、 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 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555元 王彩娟 自民國 113 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1-03

CHDV-114-司促-88-20250103-1

消債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怡瑄 代 理 人 陳馨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 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 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 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 ,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一、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 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 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人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 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 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三、聲請人收入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 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 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 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 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 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 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 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 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 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 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 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 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四、每月必要支出部分: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 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之1.2倍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 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 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聲請人財產部分: (一)動產:請提出聲請人所有動產之名稱、種類及數量。如有 車輛應提出行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二)不動產: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 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 計算文件。 (三)金融商品:   1.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 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 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說明聲請人最近2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 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 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存款: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 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 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 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 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 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 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 (五)保險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 、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已期滿或終止保 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 解約金之數額,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 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 情形(請詳列各保單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 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 金數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 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3.倘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及何時失效 ,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   4.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其性質及所在地。 (七)聲請人之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 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 約書。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 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 明文件。      六、請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供核。 七、請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111及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戶戶籍謄本 、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 資料供核。 八、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 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並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 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 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 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 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一、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 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 ,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 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 請將無實益)。 十二、以上文件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依序提出 。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 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 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5-01-03

ILDV-113-消債更-75-20250103-1

消債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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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家澤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 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 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 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 ,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一、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 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 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人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 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 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三、聲請人收入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 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 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 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 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 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 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 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 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 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 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 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 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四、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每月必要支出每 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 性,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並提出單 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列表說明整理成冊供核。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 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以 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 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 相關單據等(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費用、水電費、加 油費用之收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聲請人財產部分: (一)動產:請提出聲請人所有動產之名稱、種類及數量。如有 車輛應提出行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二)不動產: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 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 計算文件。 (三)金融商品:   1.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 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 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說明聲請人最近2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 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 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存款: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 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 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 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 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 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 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 (五)保險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 、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已期滿或終止保 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 解約金之數額,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 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 情形(請詳列各保單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 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 金數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 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3.倘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及何時失效 ,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   4.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其性質及所在地。 (七)聲請人之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 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 約書。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 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 明文件。      六、請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供核。 七、請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111及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戶戶籍謄本 、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 資料供核。 八、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 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並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 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 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 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 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一、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 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 ,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 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 請將無實益)。 十二、以上文件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依序提出 。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 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 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5-01-03

ILDV-113-消債更-7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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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吳建霖 代 理 人 楊適丞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5人×10份×51元=2,55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1至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原本到院( 請勿用影本代替)。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時」,即113年8月27日之 實際居住地為何地?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 市○○區○○街00號204房?該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 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 、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若為租屋,請提供最新一期租賃契 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房東之聯絡方式(姓名、 電話、地址)?現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 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再請 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原本到院(記事勿省略、請勿用影 本代替),並請說明居住地是否仍為該戶籍謄本登記之地址 ,若非,則原因為何?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 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 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具體說明其必要生活費用支出項目為 何,及分擔費用之原因,並請提出該受扶養之人戶籍謄本、 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自「聲請本 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8月27日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 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 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 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 、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 即自111年8月27日至113年8月26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之所有收入情形,並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 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 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週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 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 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 情事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必要支出情 形,即自111年8月27日至113年8月26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又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費用, 顯已逾111年至113年度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最低生活費乘以 1.2倍之標準,聲請人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 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 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聲請人陳報自「聲請本件更生時」,即自113年8月27日起 至今之收入情形為何?現任職公司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 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 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 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 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即自113年8月27 日起至今之每月必要支出(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之消 費性支出)情形為何?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 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現每 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車輛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 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請務必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 保存摺」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 頁(含定存頁面)」影本,且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 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1年8 月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 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 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 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 院)、股票(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 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 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 予一併陳報本院)、保單(無論有無保單,請聲請人務必向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後,並依查詢結果向保險公司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8 月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 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 8月27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 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 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及執行名義,並提出相關扣薪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 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四、請補正說明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 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五、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六、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2025-01-03

PCDV-113-消債更-869-20250103-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翊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9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95元 廖翊君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 002 新臺幣18756元 廖翊君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五 003 新臺幣7697元 廖翊君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 004 新臺幣1818元 廖翊君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 005 新臺幣1853元 廖翊君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 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 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 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 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 ,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 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 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 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 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1,916元整,其中已到期 本金38,819元整(已到期之本金38,819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 餘額0元),應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 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897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 、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照會資料、主管機關函文、帳務 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2025-01-02

SLDV-113-司促-14444-20250102-1

消債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淑慧 代 理 人 楊凱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 新臺幣柒仟陸佰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 ,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 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20日內補繳5,450元【計算式:[(9+1)×43×20]-1,0 00元=7,60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 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回覆報告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惟目前狀態登載為 「毀 諾」。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當時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 立日期 、分期付款期數、利率、每期應還款金額、毀諾時 點、毀諾時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詳實敘明 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聲證六所提租賃 契約書上之詳細地址為何?又聲請人是否現居住於此?聲請 人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居地?並提出每月支付租金之證 明。 四、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即民國113年12月1日迄今)每月薪資 收入為何?並提供相關證據,如收入切結書、匯款紀錄等。 另請說明除了上開固定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 漏記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 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 有收入數額)。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即111年12月27日起迄 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 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 資料之證明。 七、提出聲請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 及證券帳戶)自民國111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 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2月 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 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 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九、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 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 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 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十一、必要支出數額: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 出數額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 前兩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即每月20,000元)相同?若 有不同,請釋明之,並就目前支出項目及金額列表陳報。 十二、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 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 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 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025-01-02

SLDV-113-消債清-195-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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